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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摇头丸的社会危害

05-12 来源:互联网

  “摇头丸”对滥用个体造成的身心损害

  1、对精神的损害。滥用摇头丸等致幻型苯丙胺类兴奋剂,最常出现的后果是精神病样症状。临床资料表明,MDMA、MDA等可以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损害作用,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和异常的膜性结构改变,出现急性和慢性精神障碍。其主要表现为多语不安、焦虑过敏、思维活跃但难以深入思考,其中最具典型的精神病性症状为"常同行为",即长时间反复重复毫无意义的相同动作,决不厌烦。如:一直不停地揪发、挖耳等。吸毒者过量使用还会引起幻觉,出现被害妄想、追踪妄想、嫉妒妄想以及幻听等病理性精神症状。长期滥用"摇头丸"等致幻型苯丙胺类兴奋剂可以导致慢性精神障碍,又称为苯丙胺型精神病。据资料报道,82%的苯丙胺滥用者即使停止滥用达8-12年,仍然有一些精神病症状,不少苯丙胺滥用者经过治疗,精神疾病症状得到改善或治愈,但在以后的生活中,可以因再次吸毒(哪怕是1-2次)或在药物中毒、醉酒、精神压力等非吸毒因素的刺激下突然再次发作精神疾病,这被称为再燃现象。

  2、对心脏等器官的损害。苯丙胺类兴奋剂可以刺激周围神经系统的儿茶酚胺递质释放,对心血管产生兴奋性作用。大量的儿茶酚胺递质可以导致心肌细胞肥大、萎缩、变性、收缩带坏死、小血管内皮细胞损伤和小血管痉挛,从而导致急性心肌缺血、心肌病和心律失常,成为吸毒者突然死亡的原因。MDMA和MDA主要导致缺血性心肌病,出现头痛、寒战、面色苍白或发赤、心悸、心律不齐、心绞痛、血压升高、血压降低或循环性虚脱等。还可出现胃功能障碍,如口干、口中有金属味道、厌食、恶心、呕吐、腹泻、腹部绞痛等。

  3、其他损害。一次服用较大量的甲基苯丙胺或MDMA等,可以导致吸毒者全身骨骼肌痉挛、肌溶解,出现恶性高热、死亡或对肾功能造成严重损害,这也是"摇头丸"等致幻型苯丙胺类兴奋剂最常见的危害之一。同时,还会发生其他滥用感染合并症,包括肝炎、细菌性心内膜炎、败血症和性病、艾滋病。早在多年前,港澳地区就有“摇啊摇,摇到奈何桥;跳啊跳,跳入鬼门关”的歌谣。

  另外,国内查获的“摇头丸”的成份具有明显的变异性。成份复杂多样。从破获的案件看,目前我国国内的“摇头丸”成份大都掺杂了各种不同的药物。有些完全不含MDMA,而以其他药物代替。这些药物可能较MDMA更易造成依赖性(例如MA ,即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或服用过量更易导致生命危险(例如甲喹酮,在东北一带成为“忽悠悠”),或与MDMA药性相反(例如氯胺酮,俗称“K”粉)。这些不确定药物成份和含量的“毒品”,对不知情的滥用者构成莫大的生命危险。

  “摇头丸”对社会的危害性

  吸食“摇头丸”与吸食海洛因不同的是,海洛因属麻醉药品,具有排他性的个人吸食特点,而“摇头丸”等苯丙胺类兴奋剂属精神药品,服食后所刺激表现出来的兴奋作用只有在群体场合才能得到宣泄,所以吸食“摇头丸”具有“群体吸毒”的特点,少则几人,多则数十人集体吸食。吸食“摇头丸”后,会出现幻觉,感觉世界一派平和,对陌生人友善,警惕性下降,性开放倾向增强,极易出现群宿乱交行为。有的还会产生自残或者杀人、抢夺暴力倾向,影响社会治安,造成社会危害。据犯罪学研究发现,吸食海洛因所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往往是吸毒者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为了获得毒资购买毒品而不顾一切实施的。而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所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则往往是吸毒者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受到妄想或幻觉作用而实施的。

  另外,根据“中国国家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和“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监测和研究数据,我国“摇头丸”的滥用人群主要集中在16-25岁之间,占总数的73%。初次服吸的平均年龄仅22.5岁,比阿片类初吸者平均年龄低4岁。特殊的滥用群体,极大地影响和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认识“摇头丸”及其危害性,对最大限度地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非常重要。

(实习编辑:王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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